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本人就按约定支付了河北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的全部合同价款。
更新时间:2018-12-08 06:24:58
问题描述:
我是一个普通的农民,我于2012年9月14日购买河北福联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丘县县城西北方外环路东侧的御景城小区的6幢1单元302号商品房及大储藏间2间等,双方约定价款为384000元,并签订了购房订单,订单签订后,本人按约定向河北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定金1万元,并于2012年11月16日,《御景城购房合同》,并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3年5月1日,合同签订后,本双方签订了人再次向河北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房款11万元整,2014年11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价款扣除河北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其延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金7320元,本人再行支付河北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256680元,合同签订后,本人就按约定支付了河北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的全部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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