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甲是江苏人,在2001年9月,甲说他在陕西有个叫吴赖(无业)的朋友有能力为我购买到质优价廉的煤炭。我和甲到陕西后,第一次我给吴赖25万元现金,吴赖只给我发了5个车皮煤,价值8万元。(后经公安调查发现这5个车皮煤是吴赖以350元/T高价买入,340元/T低价卖给我的)
9月底,我回到江苏收货后发现利润非常可观,便要求还在陕西的甲找吴赖用余款再发货(25万-8万=17万)。10月初,甲说吴赖又介绍他认识了乙(无业),乙说230元/T就能把货发出,而且款到就能装。于是我经甲第二次又给了吴赖44万元,可是到了2001年10月底,他们也未给我发一两煤,我便找甲要求吴赖退款,吴赖在电话里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我见面。
在2006年5月,吴赖被公安机关上网抓获,吴赖承认收到我61万元货款,他说经他手给了乙49万元用于购煤,乙后来只给发了8个车皮煤(次品),乙给吴赖是按10万元结算的,乙又扣去了吴赖原欠他的5万元债务,余下的34万元乙都退给了吴赖。当时在我谎称说给他们的款中有26万元是“公款”,吴赖才经乙退给我26万元,吴赖最后仅承认还欠我25万元未还(吴赖共收61万元-给乙49万元+乙退回34万元-退给我26万元=20元现金,再加上吴赖用我货款归还他欠乙的5元万债务,共计25万元)。在2002年下半年,吴赖拿着我的予付款却和江苏的丙做了几次煤生意(有证据)。在2004年元月,因煤生意不好做,吴赖在外地深山里投资20多万元开了家采石厂(有证据)。
在2006年7月份,吴赖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虽承认违约也答应还款,但就是不见诸行动,于2006年8月14日,吴赖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逃脱!
在2007年4月20日,吴赖再次被公安机关上网抓获。吴赖在逃匿的八个月的时间里,还是没有积极、主动支付给我任何款项,更没有采取任何方式承诺返还我货款。
在2007年4月23日,检察院却说吴赖涉嫌诈骗我货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吴赖释放!吴赖至今下落不明!!
目前我们提倡创建和谐社会,执法宽严相济,但对于向吴赖这种多次主观恶意故意违法犯罪行为不予严惩,不是故意放纵犯罪吗?还有好多人受他的骗,权利机关的放纵行为不是与现今创建和谐社会新理念相违背吗?肯求律师、学者提供法律帮助帮助,依法要求检察院机关提起公诉,以保护我们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