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从2005年7月开始到现在,一直在一家私企上班,而且公司也没有和我们签订合同,只是和我们每个月工收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和毕业证原件。后来我们也要求过和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公司领导没有同意。从2005年一直到2009年中,公司业务一直不怎么样,在2009年底开始,公司开始盈利,直到2016年,公司效益因为各方面原因逐步没有多少收益。所以在2017年春节后开始给我们还在公司上班的员工每个月按2600元发工资。但是突然在2017年底11月份和我们谈话,要在2018年开始不在继续给我们发工资 ,按照合伙人模式来运作,而且也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的协议。我们当时没给他回复,所以在2018年1月11号通知我们按照合伙人模式来运作,可是却把2017年12月份工资也没有给我们发,我们和他理论,他给我们的答复是我们理解错误,2017年11月份说过后从2017年12月开始就按照合伙人模式。我们几个一直到现在没有一分钱收入没有,而且公司的业务也是没有任何发展前景。
我想着如果我和公司提出辞职,能不能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和公司索要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我提出辞职申请,公司领导不予采纳,拒绝补偿的话,需要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