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与2014年4月3日终止。合同期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对么?是不是可以告他去?
更新时间:2018-12-13 19:00:57
问题描述:
我的
合同期
公司给填的是: 本合同与2011年4月4日生效,其中
试用期至2011年10月3日止。本合同与2014年4月3日终止。请问合法么,我这是属于合同期三年以下一年以上吧,合同期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对么?因为公司内部一些原因我的部门承包出去我可能被解雇,假如他解雇了我我是不是可以告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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