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TB的解释是:我方已经考虑了大家工作的延续问题,所以提供了工作,尽管是第三方劳务合同。同时,鼓励大家去CFAA就职,同意就职的人员,包括办公室职员和一线工人,给予1/2N的“激励金”,不愿到CFAA就职的,给予N+3的补偿金。
那么就合同和补偿金的方面,我向公司提出疑问,因为我本身与CFTB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到CFAA就职工作,就要签署为期2年的第三方劳务合同,每2年一续签。加入签订第三方劳务合同,那么基本工资基数,以及保险和公积金等基数都变少了,个人觉得这并不合理,其次,关于补偿金问题,个人认为,由于公司股权变更导致我现有合同与接收方合同性质不一致,我不能签订劳务合同,那么我有权拒绝签订并要求赔偿。应当属于公司变相的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应该给予2倍赔偿而不是N+3
今天公司人员来进行个人答疑,我就上面的问题和疑问,询问了公司人员。公司人员给予的解释是:依据劳动合同第40条第三款依据公司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指公司的经营项目由4项业务缩减到只有1个项目业务)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依据劳动法第47条经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即为:N,而公司给出的N+3是合理合法的。
对此,我又提出:如果拒绝与劳务签订合同,原合同应该持续有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人员回答:原无固定期限合同持续有效,但是,到CFAA正式接收CFTB这项业务后,日方(TB)撤出,该合同自动终止,赔偿方案仍旧是N
请问律师,公司所指定的赔偿方案以及合同上的变更是否合法?公司给予我的答疑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