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还是按农村风俗为准绳,难道还能大过法律。
更新时间:2018-12-14 01:32:19
问题描述:
我叫陈西周,男63岁,沁阳市西万镇邘邰村人。2010年12月我的儿媳陈玲枝与我儿子陈风产离婚,以“兄弟分家单”为据,要求把房产属于我们的“临街门面房”判决给她。沁阳法院审理时,我们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人民政府颁发给我们的
房产证。证明“临街门面房”的房产是我们的,且我91的岁老娘还健在,严格地说该房产是我们老俩口和我老娘共有的。请求沁阳法院不要把我们的房产按我儿子的
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沁阳法院应通知我们参加诉讼,或者驳回陈玲枝对该房产的诉求。遗憾地是沁阳法院既未通知我们参加诉讼,也未对我们提交的房产证做任何解释和说明。就以“分单协议可以证明该房系被告分家所得财产,虽然,被告父母未在该协议签字,但有多名见证人见证签字,应视为该协议成立并生效”为由。将产权属于我们的“临街门面房”判给了我们的儿媳陈玲枝。 我儿子不服沁阳法院的判决,向焦作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们也向焦作中级法院提起参加二审诉讼申请。二审庭审时,法庭不让我们参加诉讼。庭审后,我们找法官让他们看“分单”和“房产证”那个更有法律效力。“分单”上没有我们老俩口的签字。分单上说,经大家和弟兄二人共同商定将现有的房产兄弟二人分开。房产证是沁阳人民政府颁发给我们的。二者相比较,哪个应受法律保护。法官说:“按农村风俗,由孩子的舅舅主持分家是对的。”我说:“我们老俩口都死了,才轮到孩子他舅主持分家,现在我们老俩口都健在,我老娘也健在。就是按农村风俗那轮到孩子他舅主持分家。” 法院办案是依法律为准绳,还是按农村风俗为准绳,农村风俗再大,难道还能大过法律。房产证现在我们手里又没有任何单位给予撤销,法院就将我们的房产判给离婚的儿媳妇,我虽不懂法,但我认为古今中外的法官都不会这样判案。今将案情公开在网上,请大家各界人士都来评评这个理,是法官不依法办案还是我在无理取闹,胡搅蛮缠。 欢迎大家批评指点。 陈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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