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是不是要多给1个月的?没上班这几个月是不都有不低于本地最低基本工资80%的补偿?
更新时间:2018-12-14 09:57:28
问题描述:
我08年8月份就职于现在公司,距今将近3年,4月份查出患有肺结核阳性,请假1个月,住院20天,出院时已转阴(不传染)。去公司报道后,老板叫我再休息一个月。中间出现了药物性肝损伤,耽搁一个月。肝功能正常后再去公司报道,老板要求提供化验单,化验后给他,又要求我提供病历卡,8月11号,老板通知我不用上班了,说补偿我2个月工资,他们的理由是还怕我会传染,影响别的员工。可我已经把阴性的报告给了他们。 请问,什么样的赔付才是合理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是不是代表该补我3个月?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
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乘2就6个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我,我现在也一直没上班,是不是要多给1个月的? 没上班这几个月是不都有不低于本地最低基本工资80%的补偿?我需要一个标准,是该如何赔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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