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要求公司跟员工必须签定劳动合动,是否有经济补尝,公司让我们签第二份合同对员工有什么害处
更新时间:2018-12-14 17:47:23
问题描述:
目前情况如下我是05年进入XX
公司,入厂2年后在08年1月份,劳动局要求公司跟员工必须签定劳动合动,然后我们与这家公司老板另投资的工厂B签了4年的劳动合动,我所服务的XX公司和签定
劳动合同的工厂B在同一工业园内,11年12月劳动合同快到期时,公司又给出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还是写B工厂,无法任代表人了,工作地点没写详细,只写在XX市,还有就是B工厂在我们签新劳动合同以前就更改了营业名称,做为员工我们是听公司安排就签了字。签之前公司没有给我们任何说明。连B工厂改名都是签字之后打听到的。需要补充一点就是2010年以后新进员工所签的用人单位就不是B工厂,而就是这家公司。像我跟B工厂签合同的这种情况XX公司将要撤消目前工作的场所,要变更我们的工作地点到其它市,或是安排到B工厂工作,我们不愿意去,是否有经济补尝,是否可以双补,公司让我们签第二份合同对员工有什么害处,如果赔尝是按我进厂起算,还是从第二份合同算起。希望请法律高人指点,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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