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时,月工资以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司这样能否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更新时间:2018-12-14 22:14:12
问题描述:
劳动合同签订时,
劳动报酬一栏:月工资以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空白。几年来,每月的工资都是实领工资5000元。现公司以经营困难等理由,在未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本人月实领工资降低到3000元,并连续三个月按此发放职工劳动报酬。
请问:1、公司以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单方面调整本人月实发工资到3000元,这种行为是否违法??2、公司这样能否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本人原5000元实领工资有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是否构成实际工资?如果构成实际工资,公司降低职工工资是否要征得职工同意?
?????请您给予专业的回复,并能说明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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