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遗嘱内容完全是养父母生前共同意思表示,“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是否能认定其形式要件效力?
更新时间:2018-12-15 16:17:06
问题描述:
养父母生前立下由养父自书遗嘱将房屋本人继承,因养母不识字未在遗嘱上签字、未按手模只盖私章,是否有效?另外,在一审中,本人所在村委以党支部名义出具《情况说明》及五位证人出庭,确认遗嘱内容完全是养父母生前共同
意思表示,并且二老生前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完全具有立遗嘱的
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但法院认为,养父的遗产份额按
遗嘱继承,但“因养母不识字未在遗嘱上签字、未按手模只盖私章”,形式要件不用户于 2011-12-22 16:05:47 进行了补充:在一份原始资料中,养母的私章在生前有使用过,且养母于1927年出生,建国前国人有签私章的习惯,民国时法律也有规定私章如签名同等效力,证实使用私章是她的真实习惯。《继承法》条款用词为“签名”,即签写自己的姓名,参照《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此时用词为“签字或盖章”。结合两个法律的条文用词可知,“签名”不仅包括“签字”也包括“盖章”,“签字或盖章”都是签名的合法形式,是否能认定其形式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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