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其他方面的经济赔偿,请问除此以外可以要求什么经济赔偿吗?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更新时间:2018-12-15 16:28:55
问题描述:
我想问一下我这样的情况,单位应该给我多少赔偿?我在8个月前入职,和我签约的是
北京的公司A,劳动
合同里面写了合同期限是三年并且被北京公司A派往
上海的公司B任职。所以我是以第三方派遣的方式在上海公司B工作。 工作到了今天,也就是工作8个月后,北京公司A口头通知我,上海公司B认为我不胜任工作已经不用我了,并且有公司B的书面。当天就让我办理离职交接从公司B离开,并且同时也和公司A终结劳动合同关系。我同意了,并且按照她们的要求签写了工作交接单。目前北京公司A还没有给我书面通知离职,但我目前已经按照她们的要求没有去上班了。这是8月17日刚发生的事情。 但是北京公司A却提出只赔偿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但我想要其他方面的经济赔偿,请问除此以外可以要求什么经济赔偿吗? 以下是劳动合同里面写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请参考以下合同关于这部分的说明,然后尽快给我一个答案,谢谢!甲方就是北京公司A。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完成在克莱斯勒所担负岗位工作任务,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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