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口头约定,卖的是居住权,二审法院,乙不同意,还是乙方提供。为什么本案中的甲方
更新时间:2018-12-15 18:35:22
问题描述:
甲将一套
解困房于2002年卖给乙,双方签订<
房屋买卖协议>,甲已将房交由乙使用,因2002年此房不能买卖,所以,当时口头约定,卖的是
居住权,交易价是当时此类房屋的一半。甲若收回房屋,需付卖价的两倍,并有两人证明。所以此房至今未过户.此房2005年可以交易了。乙遵守约定,没有要求过户,甲也无钱收回房子。现今乙将甲告上法庭,要求过户,一审、二审法院,开始是想让乙补偿甲一些资金,乙不同意,并且要死要活的,所以最后判决乙胜诉。甲不服,因为同样的案例(同一小区的房子),通过法院协商另一买家向另一卖家支付10万元才解决了过户。另一相同的案例,还是乙方提供。为什么本案中的甲方,不能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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