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约定三个月,在借款合同书上,又有写明的借款三个月,按哪个执行呢?
更新时间:2018-12-17 03:29:45
问题描述:
甲方在乙方的经济公司,于2010年4月13日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约定三个月,7月13日到期,我在该合同上担保签字,并在签名的地方注明了担保期限为4.13---7.13止。可到期后,在我不知还没还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商议展期三个月,10月13日又到期后,我知道了此事。给乙方打电话说;我没有担保,不再继续担保,请问,我还有什么责任?我该怎样应对来摆脱?现在,
债务人没有钱还款,他们要起诉,我怎么办?在
借款合同书上,有写的担保到款和
利息到还清为止,又有写明的借款三个月,担保三个月,这样的合同还有效吗?按哪个执行呢?谢谢回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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