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是否可以终止合同?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更新时间:2018-12-17 10:16:07
问题描述:
我2009年7月26日向甲方租用一次房屋,用于旅馆使用,
合同期5年(是产权人的女儿签订的)。双方约定,7.26日押金25000,第一年房租分两次付清,即7月30日前付35000,10月10日付其余20000。合同上说明: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则押金和未到期的房租
出租房不退还,用于赔偿甲方损失。////请问:1.合同是否有效?2.如果有效,现在只有2个月,现在我因为经营不善,是否可以终止合同?3.是否还要付10月10日的20000或者还要负担
其他费用,或者承担其他责任?4.是否可以主张出租分退回押金和部分房租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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