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给我的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给我差额并赔偿?是否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更新时间:2018-12-17 14:02:29
问题描述:
我于1980年参加工作,并从1984年开始连续在同一单位(一原属集体企业,工资由镇府拨发,现属私人的幼儿园)工作至今年,2008年7月份学期的最后一天,单位负责人突然通知我以后不用去上班了,但是没有正当的解雇理由,也没有出具解雇通知等手续,更没有作出任何补偿。
????请问,现在我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和赔偿?我可否要求单位赔偿给我每年工龄2倍的经济赔偿金?并补给我7、8月份的暑期工资和9月份的误工费?
????另外,工作期间,单位发给我的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给我差额并赔偿?全勤奖和安全奖是否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还有,我工作前段(单位还未转制给私人时)的社保,镇府未给我缴纳任何社保费,请问现在我是否可以要求镇府或现单位为我补缴未缴的社保费?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