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甲方签订一年的租赁合同,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为2个月的房租费。有没有合法权益要求甲方另外再额外赔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8-12-18 06:48:59
问题描述:
朋友在小吃城
租赁了一档口,与甲方签订一年的
租赁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4日至1012年2月13日,房租费用为半年一次支付。至开业以来以来,小吃城客源一直不太理想,10几个档口现在只剩下4-5家了,况且甲方租赁场地至2011年6月15日即将到期,因此甲方无心再将小吃城经营下去,向剩余的4-5家档口租赁户提出终止合同,赔付方式仅是将押金及剩余期限的租金返还。当时,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中的
违约金为2个月的房租费。请问,甲方欲在此时终止合同,乙方有没有合法权益要求甲方另外再额外赔付违约金?
真切期望得到各位专家的援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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