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遵义市金龙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请问这种分立公司归个人所有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吗?其实质是侵占国家财产。
更新时间:2018-12-18 11:35:26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
遵义市金龙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98年由国有制企业改制成为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时,国家给了大量的优惠政策给我公司,当时确定职工股份时,未公开国家政策及有关文件,公司领导任意确定公司职工股份,造成股份不公平。经过十年的经营,现在大部份职工,将公司按股份分立为个人所有,请问这种分立公司归个人所有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吗?
我公司的资产都是房产,房产地段在整个遵义市属于黄金地段,所以大部分想占有当时的国有企业改有个人所有,其实质是侵占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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