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请问如打官司会按原合同执行吗。
更新时间:2018-12-18 12:41:14
问题描述:
本人06年购买商品房一套08年入住,当初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08年7月一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
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2_项处理。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现在两年了还没有办好房产证,想起诉时才发现按合同的违约金太少了(才300元)。明显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二点一)。请问如打官司会按原合同执行吗。还是按金融机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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