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案
更新时间:2018-12-18 13:02:52
问题描述:
赵江涛律师:你好!我的一位同事临时急用钱向我借了五万元,他说过几天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就还给我。当时他主动写了一张借条,因为相好,且十天半月就还,我也不在乎,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和利率,随手收下借条。后来,他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钱,而且他己去深圳罗湖区工作,至今己时过二年。我很生气,准备向深圳罗湖区法院递交
起诉书,请求法院判处他:(1)按北京民间亲朋借贷利率12%偿还本息;(2)负担本案全部讼诉费用;(3)负担我赴深圳诉讼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和
误工费);(4)负担我聘请律师的费用(如果我必须聘请律师的话)。上述请求合情合理,是否合法?怎么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5)如果我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他可以提出异议,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法院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的费用是否由我来负担?请给予指点答复。谢谢!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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