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更新时间:2018-12-18 16:16:34
问题描述:
X?X建筑集团第三公司?????被告: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案情????1999年9月22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原告中标。1999年10月14日,被告就该项工程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积82174m2,中标造价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10月25日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10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原告同意了这个意见。随后,原告进场,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人现场,并配合被告在10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00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只得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原告指出,被告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
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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