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六月份的时候房东通知我说想把房子出售,让我开门给她的买主看房,因为她这房子不是一会半会可以卖出去的,所以三天两头会有陌生人来看房,我觉得影响到了我的日常生活,而且我不喜欢有陌生人老是出出入入,感觉没有个人隐私;所以后来我拒绝了房东的要求,不肯再开门给他们来看房。但房东说她是业主,她有权要求我必须开门给她的买主。
后来经过多次协商不果,房东就说房子不租给我了,让我搬走,我就让她赔偿,她说按合同办事,最多只赔我一个月房租的钱。但是我觉得不合理不公平,凭什么我提出她就要吃我2200元,她提出就只赔我1100元?
我想请教两个问题:
1、在合同期内我是否有义务必须要满足房东的要求,让她带人来看房,直到她把房子卖出去为止?(合同上没写明有这条!)我是否有权拒绝?
2、《合同法》上有说如果合同不公平,是可以撤消的。我想请问像我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上认可的不公平的范围?如果房东中途收房,我是否可以要求房东退还押金2200元外再赔偿我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