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4月17日,我与中介签订租赁合同,当时约定租金支付形式:季付;须提前30日向甲方交纳下次房租,6月16日缴纳下次房租。
问:这样约定是不是合理,是不是与季付想矛盾?
2.?合同约定,超过5日未交下次,收回房屋。并收取租金的5%的滞纳金,但,我在5月18日接到中介电话通知,因房子是厨房改造的就不能住了,因此我就没有在6月16日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6月22日中介称要收回房屋。
问:(1)中介方有没有权利收回房屋?
???(2)5%的滞纳金是不是合理?
3.?由于房屋是由厨房间改造的,内有燃气管道,合同的签订与住建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冲突。
问:合同是否有效?上述约定的条款还是否有效?
多谢,盼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