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职期间不得以或明或暗的形式到其他与本单位经营同类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不得违反《劳动法》《公司法》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关于同类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和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不得将各种经营秘密及经营信息泄露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而损害公司利益。
2、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提供任何与本单位营业范围信息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3、员工离职2年以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
4、处理手段:零容忍。立即扣发所有未结算的工资、提成、奖金等款项。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公司保留报警、向该员工下一个单位发出背景调查表的权利。
5、从每月提成中扣取1.5%作为同业竞争补偿金。在职人员从次年首月开始,每月一次,6次发放完毕;离职人员,从离职次月开始,按履约情况分12次(每月一次)考核发放。
请问公司让签的合同书上面这条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