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提出辞职,可否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是否要补交?
更新时间:2018-12-19 15:06:43
问题描述:
我是2009年07月01日进入某公司,进入公司时没有签订合同,直到2010年12月底才签订合同,合同上却这样写:“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其中:
试用期为三个月,即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0日止。”。另外,保险是从2011年才开始交的。合同到期后,我已提出辞职,问:(1)2009年0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可否要求支付双倍
工资?(2)这期间的
保险公司是否要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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