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内容大致是这么写的:今借到秦治汉(我爸)3万元,每月利息是一分五,每月还利息450元,在每月30日之前还清利息,到年底一次性还不清者,(这里没有写清楚是所有,还是只利息)由借债人(杨永光)的装载机作抵押,家里一切财产由秦治汉随意要什么都行,一切法律问题由杨永光负责。
落款是杨永光签字按手印,还有担保人(秦绪汉)在这上面签了字按了手印,没有单另的担保书面证明,落款日期是06.10.23日
判决书大致如下:经审理查明06.10.23日由被告秦绪汉带杨永光找到原告秦治汉借款3万元,用于装载机的费用,并每月还利息450元,从06.10.23到07.08.23日付利息共4500元,此后被告杨永光出走,至今未归,然后又说什么“主张过权利”,被告秦绪汉也认可此权利,然后就说由原告(秦治汉)起诉杨永光和秦绪汉共同清偿,证据来源合法之类的,最后判决如下:1对原告杨永光3万元赔偿支持,2对原告秦绪汉承担责任的问题,双方没有约定保证关系,属连带责任,对要求秦绪汉的偿还不予支持,然后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130条,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彻条,判决1。被告杨永光欠秦治汉借款3万元,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付清,2。驳回秦治汉对秦绪汉连带责任清偿责任的请求。
一切费用由被告杨永光承担,事实是我父亲承担了,还说在下发判决之后要在交300元用于通告,此前3个月已经交过钱说是见报寻找之类的,说这300元如果在15日之内不交,就是我们自动撤诉,不予处理,我想问问这是怎么回事啊,合法吗?判决对吗??还有就是杨永光的装载机在和我爸借钱之后卖与别人听说也是为了偿还债务,我看了担保法第21条还有49条,53条,觉得可以使用,但不是很明白,是否通过法院将装载机,还有他的房屋进行拍卖,然后偿还债务,还有就是担保人是否没有责任,我们是今年4月份提出起诉的
真心的希望各位热情的律师们能够帮助我们解答疑惑问题,将感激不尽!
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