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真的需要这个,?一定要请律师吗?委托费用怎么算?
更新时间:2018-12-19 17:55:29
问题描述:
我于7月26日入职,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
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10月25日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我向公司递交了转正申请。可是,在试用期满一周后,也就是11月1日,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公司以我试用期无法达到工作岗位需求为由,解聘了我。并在我的再三要求下,开具了解聘通知书,但是,已解聘通知书为公司备档文件为由,没有发到我本人手中。只是另外开具了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请问各位专家律师,这种情况,我如果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向公司索要赔偿金,可行吗?会得到多少赔偿。(试用期工资2000元。)?
我向12333劳动保障咨询中心打电话咨询,他们说,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除了出具劳动合同,解聘通知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之外,还需要出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这不是很不合理嘛,公司怎么可能会把营业执照复印件给我们?即使你在职员工,都不可能轻易拿到公司某些证件,更何况,一个被无故解聘的员工,怎么可能拿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真的需要这个,才能给我们受理吗??
一定要请律师吗?在郑州,委托给律师,委托费用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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