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由以前的公司转让给别的公司了。请教这样的书面承诺合理吗?我们怎样维护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8-12-19 23:24:49
问题描述:
2010年7月与
西安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外项目聘用人员出国意向书,2010年7月到公司非洲项目参加工作,2011年8月由于项目资金问题工程被迫停工,我们于2011年8月3日项目放假为由让我们回国,具体开工时间在家等待公司通知。我们的年薪为十万元人民币,在国外工作期间由公司在国内每月给我们工资卡打3900基本工资,剩余工资由项目依据规定计发,我们在等待一年多以后非洲工程开工了并没有通知我们再去工作,工程由以前的公司转让给别的公司了。我们从2011年8月等到2013年1月没有人通知过我们解除劳动
合同,没人问没人管,直到2013年元月我们在非洲工作的人联合起来向公司讨要剩余工资是,公司让我们写这样的承诺书签字后再发工资,不写着拒发剩余工资。承诺书如下;本人与XX公司原签订的非洲出国劳务协议已于2012年8月31日解除,双方各项手续已清理完毕,不存在任何纠纷,特此承诺。请教这样的书面承诺合理吗?我们能提出2012年8月到2013年元月到误工赔偿吗?拖欠我们两年多的剩余工资我们该如何讨要,我们怎样维护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谢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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