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现金借款(短期借款)债权人,可按80%本金(未支付利息不计算)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3.其他类欠款(基建、原铺材料、设备等)可按60%(不计息)折算,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4.如不愿按以上三种方式结算,则现金借款部分,于2010年12月18日之前逐步批等额支付现金(未支付利息不计算)。其他欠款于2010年12月18日逐批付清(不计息)。
5.如以上方式均不认可,另行协商解决。
6.如同意以上方式,授权天隆公司财物办理相关手续。
7.以上承诺由XXX先生个人财产提供担保。
提问:?(回答专业点)
1。该担保是什么性质的担保合同?
2。该担保合同的个条款是否能分别适用?(比如1、2、3与4、5能否单独成立)
3。如果适用第4条,债权已到期,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否能够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