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我之前的违约行为,还能作为他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依据吗?
更新时间:2018-12-20 15:07:49
问题描述:
我
租赁一处门市,因经营不善,到了应交租金的日期(6月30日),未能按照
合同约定数额交给房东租金,房东当时跟我说,我违约了。但是在我的再三请求下,房东答应给我延缓1个月后交,一个月之后(7月29日),我如数上交了租金,房东收下了。
但是到了11月中旬,房东突然提出说,因我6月份未能按时缴纳租金,属于是我违约了,所以他要终止合同赶我走,让我在三日内停止经营并且撤出此门市。
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我是违约在先,但是后来他收下了我迟交的租金,我之前的违约行为,还能作为他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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