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2009年7月底公司提出因为公司经营原因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在8月6日我离职时支付我7月份工资竟然说要按照合同上当初签的1500元支付给我,理由是新的董事会决定,现在统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
请问这合法吗?我拒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