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我单位协调的,因为当时办理的是保证贷款,由自然人担保的,现在担保人也找不到借款人
更新时间:2018-12-21 15:05:43
问题描述:
借款人使用他人
身份证来办理贷款,由于是还旧借新贷款,我未尽职调查,现在造成损失,我该承担什么责任?但是当时还款还是我单位协调的,不是用款人还的,所以为了赶快办出来才会有不认真的态度,我到底该怎么办?上一次贷款时用的就是他兄弟身份证,长得很相似,原经办人也未发现,告诉我是本人,所以未去调查,因为当时办理的是保证贷款,由
自然人担保的,现在担保人也找不到借款人,声称实际用款人也借了他的钱,现在也没钱,到法院起诉后,身份证的主人才来澄清,其实他本来一定是知道的,通过问话发现他无法自圆其说,但法院说得有证据,现在起诉也不行,真的很无奈!领导让我和上一个经办人一起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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