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工作期间无过错。
2011年3月29日通知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3月29日~4月29日办理相关手续。
今日商谈结果赔偿2.5个月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我认为4月30日为周六,即我在公司工作时间为2年6个月整,按照规定应有3个月的补偿金。
另外请说明一下年假是否为平均分配在每个月。比如12天年假,一个月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