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4日的志新汽车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及出资情况为:股东刘全以货币出资21万元,占投资额的70%。股东李然以货币出资9万元,占投资额的30%。章程中对于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006年10月26日,刘全作为志新汽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投资人,其办理变更手续时提交的签订时间为2006年10月的股权转让协议记载:出让方李然出让其在汽车公司的出资9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30%的股权出让给受让方李玲。协议落款出让方处有“李然”签名字样,受让方处有“李玲”签名字样。李玲承认在受让李然的股权时未向李然支付过股权转让价款。?
2006年10月1日,志新汽车公司召开2006年17次股东会形成如下决议:出让方李然出让其在汽车公司的出资9万元占总注册资本30%的股权出让给受让方李玲。签字前债权债务由出让方负责,签字后债权债务由受让方负责。
2006年10月25日,志新汽车公司召开2006年18次股东会形成如下决议:同意吸收李玲为新股东,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刘全出资额21万元,出资比例为70%。李玲出资额9万元,出资比例30%。刘全与李玲以股东身份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核准公司变更的决定,志新汽车公司现股东登记为刘全与李玲。?
2007年11月,志新汽车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80万元,公司向出资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李然发现上述情况后,表示自己从未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要求刘全、李玲恢复股权,但遭到二人的拒绝,故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