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约定房租半年一付,是否拖欠房租?是否有权居住到租期第三季度结束并要求房东按合同约定退还押金?
更新时间:2018-12-22 18:14:24
问题描述:
与房东签订租期为一年,
书面合同约定房租半年一付,约定不得擅自提出退租或收房。签订好后由于
其他原因口头约定三月一付(
房产中介及同事等在场),未另立书面补充条款。半年时间已过(上半年房租分两次各三个月支付给了房东),下半年按约定时间支付前三个月房租时房东要求必须半年全部付清(房东收下第三季度房租后打了收条),经协商不成房东先提出要求立即终止合同并责令房客立即搬出所租房屋。房客要求至少租住到已付租金的约定租期,如果房东要求房客立即搬出,须将房客已支付但未履行租期的房租及押金退回。合同上只约定谁先提出退房或终止合同就是谁违约,但并未单条款详细对支付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进行阐述或认定责任,只在其他条款内对“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认定为违约。但双方各执一词,房东认为房客未按约定支付方式支付房租应算房客先违约问:
1、究竟算谁违约?
2、房客是否拖欠房租?条款内的“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如何理解,是指”晚支付房租的时间超过了一个月“还是指”拖欠了一个月以上的房租“?
3、房客并未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且承诺第四季度房租将按合同约定在第三季度租期到期前一个月内支付,如果房东坚持要下半年房租一起支付房客要求将第四季度房租暂时交付在中介处,由中介担保,在到第三季度租期到期前一个月时,视届时具体情况处理。此方案是否可行?
4、如果未达成一致,房东也未退还已收取的第三季度房租,房客是否有权居住到租期第三季度结束并要求房东按合同约定退还押金?(合同约定押金只用于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用是否缴清及家具家电是否损坏有约束,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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