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者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请问这种情形公司应不应该给予我在经济上的补偿
更新时间:2018-12-24 06:39:53
问题描述:
本人是一位来
广州打工的外来人员,在一家国营单位连续工作已十四个年头,于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合同期满,现因我个人的原因需要离职,也可以说是单位的原因。按《劳动法》的第四十六条的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者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问这种情形公司应不应该给予我在经济上的补偿,如果单位每月的加班时长超过四十小时以上,而且加班费非常低的情况下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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