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以上海B公司的名义。新加坡A公司CEO用邮件形式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新加坡A公司不给
更新时间:2018-12-24 14:19:36
问题描述:
我2011年3月16日开始服务于新加坡A公司,A公司在
上海有个全资分支机构B,当初我入职的时候,公司CEO口头上说以新加坡A公司与我签订工作合约,(我是长驻深圳,职务是中国区域的总经理)并每月将薪水划入我在
香港的银行账户,我自己在深圳交纳五险一金。
从2011年3月16日入职以后,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工作合约,不管是以新加坡A公司的名义,还是以上海B公司的名义。期间我催过CEO几次。
2012年1月11日,新加坡A公司CEO用邮件形式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我在一个月后(2011年2月11日)与公司交接工作。
问题:1、像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新加坡A公司给予我一个月的赔偿金吗?
2、假设中国法律支持能给予我一个月的赔偿金,如果新加坡A公司不给,我该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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