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今年46岁(女),已在一家外企集团公司的下属华
东区子公司(
上海公司)工作八年多(已签
合同),上海公司同时分管着华东区域下的几家分公司,江苏分公司是其中的一家...前不久,江苏分公司老总,想请我去江苏分公司工作,接替他们即将离职的经理岗位,想向我们上海公司提出借用我的想法.但考虑到上海和江苏的医保标准等都不同,为了保护我的利益和避免我的担忧为先觉条件,他想和上海公司商议,继续维持和保留我和上海公司的劳动关系,只做岗位和薪资的调整.继续由上海公司支付我工资和缴纳五金一险等劳务费用待遇(实际由江苏分公司支付给上海公司)...且要求上海公司同意,在我结束江苏分公司的工作之后(现在为不定期限)后,可以无条件回到上海公司做相应或合理的工作及待遇..请问律师,站在我劳动者的角度和立场,我的年龄退休问题,异地工作,十年大限,离退休不满5年等等诸多因数.我怎么做对我最有利??是否可以或需要上海公司签立相对应的劳动变更合同,是否可以要求上海公司和我签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其他什么类似的保护我利益的合同?或添加什么条款之类的文件?请给予我,您专业的建议.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