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惠普成都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惠普成都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当日内恢复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请教问题如下:
1、如何确定“对方何时收到仲裁裁决书”?据此,才可以判断裁决书的生效日期。需要随时打电话问仲裁委吗?
2、由于裁决书并没有提到7月29日以后至今的工资、社保(以及50%-100%的损害赔偿金),我需要如何确认?
A)请求仲裁委的司法解释
B)另行申请仲裁
C)上诉法院
D)直接申请强制支付令
3、成都市仲裁委做出的裁决,我需要到区法院,还是市中院上诉(或起诉),或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4、仲裁终结的时间点,是以仲裁送达,仲裁生效,还是仲裁执行完毕为准?
5、如果需要以:“(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追索补偿、赔偿。需要另行申请仲裁,还是需要上诉(应诉)?必须保证在“对方违法解除合同”的基础上,我方再主动解除合同。还是等强制执行以后我方在以提交辞职报告的方式进行?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