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员工不认可未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日期
更新时间:2018-12-26 18:39:02
问题描述:
2015年12月22日,公司与员工洽谈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协商不一致,公司强行给员工放假,于2015年12月24日正式将放假通知张贴并告之,员工不同意,28日前往公司上班,被保安强行阻止于门外,员工报警。后申清仲裁,2016年3月4日仲裁判决劳动合同未解除.2016年3月4日,员工前往公司报到,要求公司恢复工作,或办理辞退手续,由于公司阻止员工进入园区,经求助董事局领导协商,由董事局领导同意进入园区,公司方负责人回复: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回去上班是不可能的了(有录音证明),员工曾多次前往公司,但均被拒之门外,2016年7月、8月、11月均有发邮件要求公司按答复内容办理离职手续或恢复工作,公司签收两份邮件,未做任何回复,5份邮件拒收退回;期间公司方也向员工发送了邮件(内容为:放假通知,要求员工放假期间,9:00点,中午:12:00,下午13:00,18:00点到公司打卡,若未打卡,按违反
公司规章制度处理。未恢复员工工作。),但未按
劳动合同法定地址发送,只按一审法院员工留给法院地址邮寄,员工未签收到。公司按2030元*80%的工资标准发放给员工工资;于2016年9月份停发员工工资,停交社保、公积金。同年9月份,中级法院开庭时,公司当庭提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如下,1、长期拒收公司通知,不到公司报到上班。2、多次向仲裁,司法机构提起多项不合理的诉求。3、多次电话,短信、快递文件给公司董事成员及相关人员,扰乱公司董事成员正常的工作。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员工当庭表示不认可该证据。二审法官询问员工,是否离辞?员工答复,2017年1月1日邮件退回之日离职。此邮件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地址邮寄送达,公司拒收退回。
请您帮忙指点指点该怎么做比较有利:
1、?二审法官询问员工,是否离辞?员工能不能回答邮件退回之日为离职日期。
2、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不会判决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3、如果员工不认可未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法院会不会认可该证据?
4、员工是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对员工有利,还是不认可该证据有利?
5、员工是否可以认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日期,不认可解除劳动理由条件。
6、是否可以挺后向法庭提交,针对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的答辩书?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