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的居住权利该如何保障?是诉合同无效?还是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诉转移登记纠纷?
更新时间:2018-12-27 14:17:14
问题描述:
一个复杂的家庭纠纷:甲、乙和丁系父子关系,居住房屋是以甲、乙和丁用已去世的丙(甲乙的母亲?丁之配偶)单位分配的公房置换所得丁单位公房,甲乙因为未成年未列入承租人名单,只以
常住户口登记并居住?原公房也退回国家,93年丁以承租人名义申请房改,并在《职工优惠购房申请表》中列明家庭成员为甲、乙(其时甲已18周岁,乙13周岁),丁单位同意出售公房并与其签定合同,丁依据合同向人民政府申请房产证,但在《房产权利初始登记申请表》中将甲和乙从共有人权利栏中涂改掉(系用铅笔画个叉,再加盖丁单位公章,无其他任何说明),审核表中及发证栏里即没有共有人,房产证上登记权利人为丁?并加盖“房改优惠售房”章,甲和乙对此毫不知情,一直居住生活在此房内。丁在甲乙出外打工不在家时将此房出售给他人,也在
房产交易中心完成转移过户登记。甲乙回来无房可住,甲和乙的居住权利该如何保障?是诉合同无效?还是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诉转移登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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