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要法人代表及各位股东赔偿?是否可以反诉合同无效能否反诉租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他们赔偿?
更新时间:2018-12-28 05:26:46
问题描述:
代理人伪造
法人代表委托书与对方签订20年
租赁合同,并私盖公司的印章。甚至所签合同还包括有‘租赁方可以以任何理由进行退租’这样类似霸王条款的条款,而租赁方若退租的话就要该公司返还其所付的的租赁费以及如果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就要再偿还50%的违约金,而该公司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且后来经营不善进行了注销,而去年租赁公司却以该公司债权清算不透明存在违约行为以至其无法经营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并
解除合同,虽然其法人代表及各位股东收到传票但因完全不知该合同之事所以错过申诉期限,如今导致判决生效。现有以下问题:
1、 虽然现在判决生效但因公司消亡,所以如果赔偿的话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赔偿还是要法人代表及各位股东赔偿?
2、 现在有证据表明代理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有过伪造法人代表签名的前科,并且租赁合同很明显对该公司不利,不符合平等规则。不知可否视为恶意第三方签订的恶意条款,这样是否可以反诉合同无效还是视为表见代理?
3、 另外公司消亡但当年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租赁方有维护设施的责任,而有证据表明该租赁公司破坏了设施,公司或法人代表是否仍为这些设施的所有人?能否反诉租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他们赔偿?
注:该公司、法人代表及各位股东没有收到租赁方的任何租赁费,他们是个人进行汇款。当年签订的合同是从代理人手上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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