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一:?2007年10月,A委托F投资基金,?F出具了收条。E也出资委托给F投资基金,但F没有出具收条。
????????背景二:D?8年前因病去世遗留房产一套,由F和C暂住。几年后C准备购房,就写了一张字条,大意是F给C四万元后,D遗留的房屋归F所有。F收到字条后保存,给了C四万元钱,?C购得新房后搬出。值得说明的是:字条内容F、C的兄弟姐妹都知道并口头同意但没有签字。
????????背景三:F近期患病住院,医生估计只有几个月的生命。F的老婆属于半路夫妻,小孩也是由她带过来的,不是F的亲生子女。自结婚后F的老婆一直在外地居住,F患病后仍未回来照顾。F的兄弟姐妹都认为其老婆没有尽到应尽责任。
????????F一旦去世,F的老婆就有极大的可能将利益最大化:1.不承认背景一中描述的基金的事情。2.?认为F目前居住的房屋就是归F所有,?F如果去世,该房屋应归她所有。
????????A认为:投资基金的费用应归A所有。E的基金投资因当时没有出具收条,F老婆如果不承认此事怎么办?
????????F的兄弟姐妹认为:F去世后,?D遗留的房产应公平分配继承给每个子女,不能归F老婆独有。
????????请判断以下收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能,还需要做哪些补救措施?D遗留的房屋,从法律角度应如何处置?以前的字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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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
收到李某人民币XXXXX.00元,购买基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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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XXXX.00元,以前收条全部作废,以此为据
?????????????????????????????????????????????????申甲200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