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至2011年5月,都是按照4K工资发放至本人银行卡内。2011年6月起,2500元发入工资卡,1500元发入另外一张银行卡。2012年2月起,2800元发入工资卡,1200元领取现金。以上工资都没有发放工资条。
2012年5月本人发现怀孕,经领导研究决定,让我把手头工作及所持物品都交接给同事,以免今后请产假,不利于工作。于是本人将手头工作及所持物品悉数交接给了相关人员。但由于领导对交接清单内容颇有微词(号称看不懂),经反复修改,依然不满意,故一直没有签署。
2012年7月9日,本人因妊娠反应剧烈,呕吐不止,且有先兆流产现象,医生开具病假单,要求在家保胎。于是,2012年7月9日至今,本人就病假在家休养,并将病假单寄送至公司,邮件和短信给相关领导请假。期间,公司同事如遇工作问题,我也会电话或网络尽量配合完成。
现在公司领导给我计算病假工资,是按照(2140-最低社保-最低公积金)*70%*60%来计算,并声称要我自己到公司去领现金,否则不予发放,故至今工资未发。
请问:
1、她这样计算肯定不合法,但是她死咬着那份假合同不放,并不承认那份4K的合同,我该如何维权?如果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2、怀孕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究竟该如何计算?
3、如果不是整月病假,期间去上班几天,算不算连续病假或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