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6年前购入一套经济适用房,按照相关规定,现在已经可以上市。而该房在两年前是不允许上市的,由于家里急于用钱,我们把它租了出去。签有合同,签字,写身份证号,盖有手印。合同内容大致如下:该房租给承租人30年(现在我们了解到法律上只能租20年),租金共9万。其中2.5万于签合同当日付清,剩余6.5万于2016年6月25日前一次付清。其中没有关于装修费用的约定。而租出时,承租人自愿花了几万块去装修。现在承租人违约,还欠有我们3.6万元未还清。而我们要求退房时对方要求返还装修款及之前他付的5.4万元。我们准备起诉,请问我们有胜算或者风险吗?以及应该对承租人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是合法的,得到法律支持的呢?
家里情况特殊,经济很困难,请帮帮我,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