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于2011年6月份给每位员工补交住房公积金。此时间段的住房公积金费用全由公司补交,有没有向这家公司追讨补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8-12-30 18:59:23
问题描述:
我在深圳的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于2011年5月份辞职。该公司于2011年6月份给每位员工补交
住房公积金。分两个时间段补交:第一时间段:自2009年5月份至2010年11月份,此时间段的住房
公积金费用全由公司补交,不扣员工的钱。第二时间段:从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6月份,此时间段公司和员工各按平均
工资的5%补交。在这两个时间段内我都还在该公司工作(除了2011年6月份已辞职)。请问:我这种情况有没有向这家公司追讨补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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