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劳动者也未在《劳动合同签收公式表》上签字,这种情况可否视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广州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用单单位自行拟定,该合同条款包含?“约定多次试用期”、“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不明确,排除劳动者权利”、“休息休假条款不明确”、“未约定试用期工资”、“社会保险条款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不为劳动者参保”“另行约定条款排除劳动者权利”等多条争议条款,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能主张属无效合同?劳动者是否能主张因用人单位原因签订无效合同而赔偿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试用期工资、社会保险金?
3,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口要求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遂口头辞退员工,并不按法规给予双倍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又否认口头辞退的事实,劳动者持有单位口头辞退谈话的原始录音材料,这种情况下能主张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金和带通知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