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份合同到期,因生产合同续签一年到2018年10月份。因休产假期间公司又新招聘一人来接替我工作请问我的利益是否全部都维护了?
更新时间:2018-07-20 05:19:21
问题描述:
2017年10月份合同到期,因生产合同续签一年到2018年10月份。因休产假期间
公司又新招聘一人来接替我工作,导致休完产假我回公司上班两月,公司未安排任何工作。前段时间公司提出两个方案:一给我赔偿金走人。具体赔偿如下:2017年平均
工资*我的年限(有一年算一个月,平均工资不含各种补贴、提成,只是基本工资)我想问剩余几个月
哺乳期内的工资是否应该发给我?赔偿金额是否按照双倍?赔偿是否要交税?不安排工作算公司的过错的?第二种方案:如不同意一方案可以继续呆在公司直至哺乳期满终止合同。如果我选择一方案,请问我的利益是否全部都维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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