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甲方口头说明试用期为三个月,是否应对我进行经济赔偿?具体应赔偿多少?
更新时间:2019-01-01 12:51:53
问题描述:
我于2012年6月28日和甲方
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当时甲方口头说明试用期为三个月,但合同上试用期写为六个月。昨日(10月23日)我突然接到人事主管口头通知?对我进行劝退,截止2012年11月10日。而我在工作期间并无对甲方工作造成影响或重大事故之类的情况。甲方人事主管在与我协商劝退时说,我的直接领导称我的工作她不是很满意,觉得我没能达到她对岗位的要求。以此为劝退理由。另外在第四个月,(按照当时口头说明试用期为三个月)、也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我辞退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应对我进行
经济赔偿?另外按照目前第四个月我转正的工资3500元每月来算,具体应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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