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租赁期间,我们有房屋使用权,讨厌别人打扰,我们是否可以拒绝房东带人看房?
2.房东说的可以让我们住到合同到期,是一句空话吗?房子卖出去后和房东没有关系,又如何保证呢?
3.在合同第六款的第7条这么写着:{甲方(出租房,房东)单方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使乙方(承租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或者有其他根本违约之行为,甲方双倍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这一条看着对我们不利。我的问题分以下几点:
3.1?我们是否可以拒绝房东双倍赔偿,住到合同到期呢?
3.2?房东要卖房,带人看房,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可以凭意愿在合同到期前的任意一天搬离,房租算到搬离的那一天为止,并要求房东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要求房东双倍退还履约保证金?
4.合同的第八款第2条这样写:{租赁期间,甲方如另行出售房产的,乙方的权力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无需另行通知。}
在这句话怎么理解?是不是说我们不购买,房东可以自行出售房产,无需与我们协商。简直霸王条款。
5.我们现在的想法是:因为我4月生产,想房东即使看房也要等到6月以后,只能每周末在我们方便的时间看房。即时搬离,我们也只能在7月以后,并且希望可以得到2倍的履约保证金。
6.请问我们该注意什么,我们的权利有什么?怎么做对我们最有利?
7.合同第十一款中说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是这样吗?房产所在地法院是指区的所在地还是深圳市的都可以,我们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有联系方式吗?怎么提起诉讼?是否还有其他的部门如派出所,110可以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