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已于2010年3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吗?需要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吗?
更新时间:2019-01-02 10:35:04
问题描述:
我们去年在中山三乡买了一套房,首付已交,向广发银行的贷款申请已交,也已于2010年3月签订了商品房
买卖合同,也已在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处备案并已缴税。但一直没有批下来,咨询当时律师,讲说是1、可能因开发商的一些问题,2、我们没有提交在中山市工作一年的社保,我们买房时没有被告知说要中山市工作一年的社保,我们一直都在珠海上班。我们的贷款申请被银行已经退回律师手里了。现在我们想解除
合同,退回首付,可以吗?需要向开发商支付
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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